第一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批準的《海勃灣區機構改革方案》和海勃灣區印發的《海勃灣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勃灣區醫療保障局是海勃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海勃灣區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及市委關于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區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標準。
(二)協同有關部門編制區本級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實施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及烏海市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
(五)貫徹落實國家藥品、醫用耗材價格政策,落實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監督實施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推進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臺建設。
(七)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依規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實施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區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區醫療保障局應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與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區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第四條 海勃灣區醫療保障局不設內設機構。
第五條 海勃灣區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第六條 海勃灣區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中共海勃灣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中共海勃灣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