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批準的《海勃灣區機構改革方案》和海勃灣區印發的《海勃灣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勃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海勃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海勃灣區交通局牌子。
第三條 海勃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及市委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區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規范區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建筑節能、交通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提出區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交通的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定區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監督執行。
(二)承擔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定區本級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擬定廉租住房政策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國家、自治區及烏海市、區本級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并監督實施;擬定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區本級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區本級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擔城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責任。指導和組織實施城鄉給排水、污水、垃圾處理、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城鄉基礎設施、市政公益項目、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及其他政府投資有關項目的建設。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
(五)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配合指導區本級村鎮規劃編制、農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區本級重點鎮的建設。
(六)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貫徹執行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組織或參與房屋和市政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的實施,指導舊有建(構)筑物的抗震加固。
(七)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區本級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指導節能產品、房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八)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研究提出區本級交通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建議;提出用于交通事業的財政性資金和專項資金收支預算建議。
(十)負責區本級財政投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
(十一)完成區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海勃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設內設機構。
第五條 海勃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任交通局局長)。
第六條 海勃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中共海勃灣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中共海勃灣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