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批準的《海勃灣區機構改革方案》和海勃灣區印發的《海勃灣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勃灣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是海勃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海勃灣區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牌子,歸口海勃灣區委統戰部領導。
第三條 海勃灣區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相關部署。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擬定區本級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事務管理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負責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工作重大事宜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貫徹落實,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要事項。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參與協調區本級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研究分析少數民族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工作,承擔清真食品管理。對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民族工作和蒙古語文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定區本級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協調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指導鎮、街道依法履行民族事務管理職能,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流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八)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完成區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海勃灣區民族事務委員會不設內設機構。
第五條 海勃灣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3名。設主任1名(兼任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2名。
第六條 海勃灣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中共海勃灣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中共海勃灣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